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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明不服德惠市公安局、第三人王树东治安处理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德惠市公安局,王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德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明,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第三人王树东,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刘明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德公(胜)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明承担25.00元,返还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