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杨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杨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岚,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刘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用1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案外人杨露代杨岚一次性支付22000元后,放弃对本案余款的执行请求。现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该22000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