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保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与邵亚芳、陈树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邵亚芳,陈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保字第4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郁志焱,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亚芳,女,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住所地浙江省。被申请人陈树根,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金民保字第4号准予申请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邵亚芳、陈树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邵亚芳、陈树根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洲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