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天津市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朝阳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宝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宁河县邮政局,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山,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舜,局长。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供热费138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二被告于1995年共同投资建造的芦台镇鸿雁楼小区的供热系统,并入宁河县集中供热网,如冬季供热各楼室内温度达到供热标准,则自2005年起由二被告代原告与各户签订《供热协议书》,采暖费由原告收取,如出现未签《供热协议书》的住户,由二被告负责交纳采暖费;经2004年冬季供热后,属于内部采暖设施问题,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二被告必须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改造,否则原告将继续履行与二被告签订的供热协议等内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给该小区13309平方米房屋供热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履行改造供热设备的义务,住户也没有签订供热协议书。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原告为二被告的宁河县芦台镇鸿雁楼小区1-4-202、2-1-202、2-4-501、3-1-202、3-2-102、4-2-102、4-2-402、6-2-401室供热,二被告已经接受,上述各房屋用热面积分别为67.05平方米、67.87平方米、67.87平方米、68.35平方米、68.35平方米、71.58平方米、71.58平方米、71.58平方米,热价为每平方米25元,二被告至今尚未给付上述房屋2013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费13856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被告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签订的供热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理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纳采暖费用1385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2013年度采暖费13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宁河县邮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征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