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谷城县光明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谷城县光明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165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谷城县光明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谷城县光明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