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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法减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书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00704号罪犯王书云,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南浦村人,现在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书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从2012年06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新康监狱于2014年04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书云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书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王书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书云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勇审 判 员  李 竣助理审判员  张榕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