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久明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泥河村村委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孙久明,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南区1号,注册号:440783000011474。法定代表人张国球,董事长。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泥河村村委会,住所地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泥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明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泥河村村委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久明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久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