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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法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韦建华、韦燕芬、韦燕萍、韦燕红、覃纯珍申请执行吴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华,韦燕芬,韦燕萍,韦燕红,覃纯珍,吴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法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韦建华,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金秀县。申请执行人韦燕芬,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韦燕萍,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韦燕红,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覃纯珍,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吴积金,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本院在执行韦建华、韦燕芬、韦燕萍、韦燕红、覃纯珍申请执行吴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积金外出下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2月2日制作的(2012)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覃 元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