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徐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银行,柳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陕西某银行。被告柳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银行与被告柳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银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银行撤回对被被告柳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梦娟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