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盛艳丽诉赵伟、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艳丽,赵伟,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盛艳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马棚社区马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2********。被告:赵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丁集行政村刘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81********。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里郢,组织机构代码55329111-0。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艳丽诉被告赵伟、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⑸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