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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美食娱乐城、周洁卿歌曲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美食娱乐城,周洁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美食娱乐城,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太平沙。投资人周洁卿。被告周洁卿,女,是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美食娱乐城投资人。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炽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美食娱乐城、周洁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洁锋审 判 员  彭晓辉人民陪审员  周彩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潮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