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535-2号原告蔡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全审 判 员 廖 文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