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1号原告: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炳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望东,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陆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按全额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90220元,由原告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荣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2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亚 楠审 判 员 黄 晶 晶人民陪审员 董 志 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曼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