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梦婕与被告农婵、刘铁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婕,农婵,刘铁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刘梦婕,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马锦程(特别授权),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婵,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无业。被告刘铁平,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厨师。系被告农婵之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婕与被告农婵、刘铁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婕以与被告农婵、刘铁平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梦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1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农婵、刘铁平负担。审 判 长 付冰晶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