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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与曾凡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曾凡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周凤英,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国权,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桂添,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鉴权,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繁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凡生,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联,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富华中路39号健力大厦二层。负责人何毅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诉被告曾凡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负担。审 判 员  陈奕衡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