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邝戈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邝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王少俊。被执行人邝戈,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邝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邝戈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创业路交汇处某房(房产证号:某号)。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向其偿还全部款项人民币若干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并结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因此,应当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邝戈名���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创业路交汇处某房(房产证号:某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