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登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林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登字第3-3号申请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横泾工业区朝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夏林多。申请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普渔冷68128”安装船用卫星天线等设备,被拖欠款项,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浙普渔冷68128”船公告期间,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普渔冷68128”船拍卖款中受偿设备款10680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船载卫星天线安装确认单、销售合同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