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占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2415号原告禹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冀占兴,男,生于1970年,汉族。被告王军亮,男,生于1983年,汉族。被告张慧莉,女,生于1974年,汉族。原告禹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占兴、王军亮、张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禹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丽霞审 判 员 付 攀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