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206号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磨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磨某,医院职工。被执行人谢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3)宾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当天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某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5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伟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