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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某合作社诉朱某诉金融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朱碧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龙康,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自贡市大安区,系该社员工。被告朱碧洪,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碧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碧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碧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