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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二初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军洲与谢庄喜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二初字143号原告高军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被告谢庄喜,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洲与被告谢庄喜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洲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高军洲负担。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