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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恢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宝江与王传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江,王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恢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江,男。被执行人王传理,曾用名王乐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理银行存款102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