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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辉煌与曾焕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煌,曾焕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煌,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叶茗发,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焕场,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煌与被执行人曾焕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曾焕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曾焕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9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申请执行费33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曾焕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及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曾焕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