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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钱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495号原告钱某,居民。被告邵某,居民。原告钱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敏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邵文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依法分割。被告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邵文龙。2013年7月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被告分居一年多,婚前无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对此仍未提供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3)南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告虽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春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