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齐某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经自由恋爱相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闻某甲。孩子出生后发现系脑瘫患儿,一直需要治疗及康复,为此原告将全部精力均用于照顾孩子,但被告对家庭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造成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闻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孩子将来的治疗费和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现住址。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和下落不明的证明从而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致使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