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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申二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树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刘树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申二字第000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卫身,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树华。再审申请人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素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终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