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铁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邢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合铁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淮北市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杨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驾驶淮北市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皖F080**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淮北市开渠西路与东山路交叉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后溜八百余米至铁路符夹线42K+048M岱河铁路道口处,车辆尾部先后将骑电动车和人力三轮车经过道口的赵某某、钱某某撞倒,并从赵某某胸腹部碾过,致赵某某死亡,钱某某头部受伤,部分道口设施损坏。经蚌埠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淮北市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人民币52万元,赔偿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8千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高某、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交通事故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检验情况、肇事车辆刹车性能测试情况、刑事摄影、机动车检验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及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邢某犯罪后自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关于可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宝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