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淑明与李朋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明,李朋功,吕秀莲,北京江旭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初字第04048号原告王淑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朋功,男,35岁。被告吕秀莲,女,50岁。被告北京江旭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明与被告李朋功、吕秀莲、北京江旭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淑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