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剑等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辩护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浉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陈某以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克武出庭履行职务,陈某及其辩护人孔涛、王某某、张某、赵俊出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晓东审判员 董 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