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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如意等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少楠,赵如意,宋志诚,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0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少楠,男,回族,1975年7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兼王少楠之委托代理人:赵如意,女,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北京纺织机械厂退休职工,系王少楠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志诚,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任。一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2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大维,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北京市西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钮海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少楠、赵如意因与被申请人宋志诚及一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市西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少楠、赵如意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选定鉴定机构应由高级法院摇号产生。本案鉴定机构由一审承办法官选定,未经高级法院摇号产生,属于程序违法。(二)本案鉴定费用的收费没有依据,鉴定内容及收费标准没有明细,收费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和鉴定人执业号码均与司法鉴定中心官方网站公布号码不一致。(三)本案鉴定报告未经质证。(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五)一审法院审判时未传唤赵如意,赵如意未能参加诉讼。(六)一、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少楠、赵如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经鉴定机构确认,因王少楠、赵如意的602号房屋内北侧居室中敷设在地面垫层内的PR-R采暖管道密封性能下降,导致宋志诚502号房屋北侧书房、厨房顶板漏水,该PR-R采暖管道的产权应属602号房屋产权人王少楠、赵如意所有,王少楠、赵如意应当对该管道进行更换、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停止漏水侵害,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王少楠、赵如意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少楠、赵如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少楠、赵如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韩 宇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惠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