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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国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旺,代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旺,农民。被执行人代有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国旺与被执行人代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  福  然审判员 钱  海  峰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