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秀娟与徐于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徐于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9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秀娟,女,194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徐于文,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徐于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刘燕枫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居晓雯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