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岭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与蔡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蔡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岭民初字第5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被告蔡国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诉被告蔡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门信用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全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