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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邓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代表人湛艳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虎于2014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