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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鲁祝军与赖山第一煤矿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祝军,淮南市李郢孜镇人民政府,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淮南市赖山第一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祝军,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谢家集新一煤矿工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李郢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华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年权,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赖山第一煤矿。法定代表人:戚良松,该矿矿长。上诉人鲁祝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祝军于2014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鲁祝军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鲁祝军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三、准许鲁祝军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雪  霞代理审判员 王  元  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红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