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白宝锋与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马振强、宋斌、吴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锋,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马振强,宋斌,吴广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白宝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鹏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门外。法定代理人严凤琦,任总经理。被告马振强,原名马全虎,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斌,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广平,男,汉族,农民。原告白宝锋与被告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马振强、宋斌、吴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并不存在,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将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宝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4元退还原告白宝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