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甦珍与黎克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甦珍,黎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郭甦珍,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广电局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黎克威,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烟草局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甦珍与被执行人黎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克威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均没有房产、车辆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黎克威在本院(2013)杭执行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伍宪芳与被执行人黎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2013年11月起被本院每月扣取工资700元;在(2013)杭执行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克威债权一案中,从2015年1月起被本院每月扣取3000元。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甦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黎克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