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霞与被告董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霞,董瑞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黄新霞,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南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俊兴,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和县,系黄新霞哥哥。被告董瑞强,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原告黄新霞与被告董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立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霞诉称,被告系做馒头生意,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我丈夫王现强借款10000元(其中一张存折7000元,另一张存折3000元)。因是邻居,关系不错,当时没有让被告打借据。我丈夫王现强今年正月初五因故去世,我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所以我想把借给被告的款要回维持生活。我和家人找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称借款是事实。但至今未归还。综上,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我正当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瑞强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在2013年借给被告10000元。2014年正月初五原告丈夫王现强去世,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妻子的电话录音证据,录音中被告妻子承认被告的借款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丈夫王现强款,该款系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应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瑞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新霞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