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特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慧与陈炳维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陈炳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特字第42号申请人陈慧,女。被申请人陈炳维,男。代理人陈斌,男。申请人陈慧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炳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炳维,系申请人陈慧及代理人陈斌的父亲。申请人称:自2009年起,被申请人记忆力明显下降、语言能力下降,后不能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2013年4月后,被申请人病情加重,行为出现异常。后到南京市脑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需要24小时陪护。虽经过1年的治疗,控制了病情的发展速度,但是仍无好转。现在被申请人已经失去了自理能力,且不能正常与家人进行交流,还伴有一定的精神异常。故申请法院宣告陈炳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慧为被申请人陈炳维的监护人。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炳维系阿尔滋海默病(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陈炳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慧为陈炳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麻婵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葛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