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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惠、徐守文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惠、徐守文等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守文位于茌平县楼房一套、储藏室两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