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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皇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皇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皇某甲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皇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