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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71号申请人王某,男。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彭云某独任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调解于2014年2月17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某承担交通护栏损坏(以物价定损为凭)12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已超过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彭云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华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