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艳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乔艳芳。委托代理人李雁、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岐峰职务:经理地址: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艳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艳芳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