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龙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兴,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罗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72号原告姚龙兴,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健。第三人罗玉仙,女,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姚龙兴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龙兴于同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龙兴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马顺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