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柳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德胜,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高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德胜,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恋爱,于2007年5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2月27日生育小孩柳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8年,原告为了生计外出打工,才分开不到10个月,被告就在家耐不住寂寞,水性杨花,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知情后,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不听劝告,双方关系一直紧张着。2009年,原、被告开始分居,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2011年4月21日,被告违法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自尊,又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柳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二、出生证,拟证明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三、婚生小孩柳某甲给法院的一封信,拟证明如果父母离婚,小孩愿意跟原告生活。被告吴某某对原告柳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有异议,结婚证上和身份证上的年龄和原告的实际年龄不相符,是男方找关系办的;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小孩的年龄还小。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于2008年出去打工后,原、被告是分开过一段时间;结婚证去办准生证时被民政局没收了;是原告妈妈说被告没有生第二个小孩就不准结婚。因为这些,被告才没和原告在一起了,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小孩抚养权应归被告。被告吴某某对其答辩主张,没有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原、被告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上的一致,与本案具有关系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系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恋爱,于2007年5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2月27日生育小孩柳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又与第三人结婚登记,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09年,原、被告开始分居,小孩主要由原告抚养。2013年12月2日,原告柳某某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吴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某之间的婚姻登记,系在被告与原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非法进行登记的,但原告书面声明不追究被告重婚的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结婚登记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如今原、被告均已达法定婚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后,被告就开始与第三人有不正男女关系,并且,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开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小孩柳某甲在原、被告分开生活期间,主要由原告直接抚养,小孩与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与原告之间有着较深的感情,维持小孩的抚养现状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小孩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负担能力、夫妻分开生活期间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等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柳某甲由原告柳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300元,于每月28日前支付本月金额。离婚后,小孩仍是其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邓高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桂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1964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的3种表示方法中,第一、二两种作法,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均可分别采用,这样比较主动。第三种表示方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这种表示方法非常被动,不宜采用。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求((64)黑法民字第91号)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我省基层法院对于一方已婚,又与他人重婚,原夫(妇)控告,经查确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示,有3种作法。一、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二、只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表示态度;三、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确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一种作法在法律关系上来说,该离婚的判离,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给予废除,在法律上来说比较妥当,但实际上和原夫(妇)判离和解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后,绝大多数还在继续。第二种做法是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回避默许的态度。第三种做法是将非法变为合法,受到了保护,即说服不了当事人,又有失法律严肃性。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采取第一种做法,在法律文书上表示出来判决原夫(妇)离婚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包括骗得登记手续的),如果双方均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可准许或责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