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贵尧与被告任志华、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尧,任志华,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徐贵尧,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个体户。被告任志华,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被告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蜀汉路347号西城天下3-1802号,电话:028-8750****.法定代表人:李锐,手机:1388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尧诉被告任志华、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尧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0元,由徐贵尧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