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行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裁定书(4)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伟、滑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霸行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毅,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伟、滑凉申请人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6日对被申请人李伟、滑凉作出了()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便于执行,申请人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煎茶铺分理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秋顺审判员 关 雪审判员 朱卫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