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军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平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新军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李金平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隆化县新军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汽配城。法定代表人李新军,总经理。被告李金平。原告隆化县新军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被告已给付保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新军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