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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播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徐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徐二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播民初字第37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地址:德庆县高良镇圩镇新街。机构代码:56829171-X。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告徐二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徐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卓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锦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