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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邱显辉与桂阳县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显辉,桂阳县茉曦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邱显辉,男。被执行人桂阳县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梦花,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邱显辉与桂阳县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阳县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梅芳 来自